(2012)北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肖彦臣、冯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彦臣,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肖彦臣,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冯涛,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涛于2011年12月12日前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冯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涛在鹤壁市腾龙商贸有限公司有30%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冯涛在鹤壁市腾龙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