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如昌与XX、亓红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如昌,XX,亓红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695号申请人洪如昌,莱芜市莱城区洪氏茶叶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XX,无业。被执行人亓红革,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以(2014)莱城执字第695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亓红革所有的鲁S×××××号车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在2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亓红革所有的鲁S×××××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亓增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