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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如昌与XX、亓红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如昌,XX,亓红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695号申请人洪如昌,莱芜市莱城区洪氏茶叶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XX,无业。被执行人亓红革,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以(2014)莱城执字第695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亓红革所有的鲁S×××××号车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在2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亓红革所有的鲁S×××××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亓增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