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滨煌与被执行人陈东明、余富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滨煌,陈东明,余富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苏滨煌,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燕燕,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东明,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余富真,女,1992年7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苏滨煌与被执行人陈东明、余富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滨煌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和代垫的案件受理费2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志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礼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