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连州市连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州市连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连州市连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法定代表人文红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缘晖,女,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连州市。申请人连州市连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承兑汇票票号为3090005326336803、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石狮市鑫元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晋江市绿叶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付款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连州市连峰粉体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康志强审判员 蔡祖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淑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