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谭某、许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谭某,许某乙,许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715号原告许某甲。被告谭某。被告许某乙。被告许某丙。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谭某、许某乙、许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许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继承人许仲祥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兴华西路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继承人许仲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兴华西路支行账户为03×××23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玉斌代理审判员 胡进根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鹿永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