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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许涛与景义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景义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涛。上诉人景义海因与被上诉人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因此本案应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许涛提交的送货单及欠条等证据证实,本案是因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景义海承包的香河县天琴湾小区2期工程工地运送电缆货物而引起的纠纷,双方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香河县,香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徐福禄审判员韩景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