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费本娥诉马鞍山市天艺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本娥,马鞍山市天艺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费本娥,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天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六村39栋底商。法定代表人:水琴,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天艺广告有限公司应收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壹佰壹拾陆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