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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克伟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1号(黄河市场)。法定代表人何成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雄,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克伟。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克伟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徐克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华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债务款321286.4元。”以上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徐克伟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克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克伟除其名下一套楼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亦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克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克伟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被执行人徐克伟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泽祥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沈思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宣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