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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4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金逸斐,王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农行大厦)。负责人陈刚,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贻。被执行人金逸斐。被执行人王其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金逸斐、王其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吴江商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金逸斐、王其忠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572194.33元,偿付利、罚息9152.86元(计算至2013年10月8日,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罚息以本金572194.33元按合同约定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如被告金逸斐、王其忠未在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则原告有权以二被告所抵��房产即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北厍社区厍北路266号414室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吴房权证汾湖字第060123**)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两被告继续履行。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969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金逸斐、王其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上述诉讼费用亦属于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原告有权自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至期,因被告金逸斐、王其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25758.1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658元。本���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金逸斐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北厍社区厍北路266号414室房地产一套。本院至被执行人金逸斐户口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其忠原籍江苏省赣榆县塔山镇小莒城村七队173号,后入赘被执行人金逸斐家中,现已离开吴江多年,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金逸斐也已离开吴江,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在北厍社区无补助款或其他收益。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金逸斐、王其忠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等财产情况,仅查询到登记在被执行人金逸斐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北厍社区厍北路266号414室房地产,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本案立案受理前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案号:(2014)吴江复执字第0100号],经过三次拍卖及变卖,最终以人民币714400元流拍,本院询问申请人是否愿意以714400元接受上述房产,申请人表示不愿意。除上述房产外,未查询到两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告知其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房管所查询回单等���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商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春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