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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铁岭乘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元和、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铁岭乘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元和,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铁岭乘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海巍,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元和,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克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铁岭乘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元和、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14)铁县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铁岭乘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铁岭乘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