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86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被告欧某某,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民政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明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