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谈菊明与丁孟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菊明,丁孟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谈菊明被告丁孟顺原告谈菊明诉被告丁孟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