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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吴淑珍、庞睿等与韩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吴淑珍。申请执行人:庞睿,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韩向龙,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吴淑珍、庞睿与被执行人韩向龙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淑珍、庞睿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8865.6元(含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石民初字第4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执行费712元(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 长员  文 忠代理审判员  瞿进昌代理审判员  冀鹏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阿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