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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伟与沈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沈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274号原告王伟,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生。被告沈驰,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沈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沈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8元由原告王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