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诉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富康箱包旅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富康旅游箱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诉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钟灵大道西段政务中心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8858117-X。法定代表人:吴建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富康旅游箱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758663-X。法定代表人:黄富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富康旅游箱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富康旅游箱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灵国用(2010)第0206**号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其名下土地证号为灵国用(2014)第0100**号土地使用权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安徽富康旅游箱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灵国用(2010)第0206**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灵璧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土地证号为灵国用(2014)第0100**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