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陕西诚信制药有限公司与康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诚信制药有限公司,康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诚信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新,男。被执行人康宏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的(2005)渭中法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以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本院依法从金融系统扣划被执行人康宏斌的存款85352.26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诚信制药有限公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渭中法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