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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怀明诉被告赵春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怀明,赵春仁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019号原告:孙怀明,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春仁,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怀明诉被告赵春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提出该申请,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 巩 明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何锡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