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范生昌与李桂荣、胡喜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生昌,李桂荣,胡喜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范生昌,男,195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李桂荣,又名李桂云,女,1952年3月25日生,汉族,榆次造纸厂退休职工,住榆次区。被执行人胡喜牛,男,1949年10月28日生,汉族,晋中农机公司退休职工,住址。范生昌申请执行李桂荣(又名李桂云)、胡喜牛一案,执行中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划拨、变价二被执行人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和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任大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