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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胡某某,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