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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秀连诉董留记、董东山、董纪安、董记中、董喜平、董喜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连,董留记,董东山,董纪安,董记中,董喜平,董喜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407号原告杨秀连,女,1930年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永灿。被告董留记,男,1954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告董东山,男,1956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董纪安,男,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董记中,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被告董喜平,女,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告董喜花,女,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连诉被告董留记、董东山、董纪安、董记中、董喜平、董喜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连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六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连在本院未向六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秀连负担。审判员  马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