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彭天悦与彭志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天悦,彭志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彭天悦,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冬梅,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秋杰,男,1960年8月30日出生,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志霖,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天悦与被告彭志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天悦于2015年4月17日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辛晶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