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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民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与朱跟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朱跟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1346号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衡山路922号18楼。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新区何山路371号。法定代表人陈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跟强,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跟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跟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跟强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跟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