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桂泉。委托代理人林逢胜、刘玲玲,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高敏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来宽、黄玉玲,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下称三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三金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第27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福建省仲裁委员会,按照福建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的规定,即双方之间仲裁管辖约定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因此,本案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仲裁管辖,已经排除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对本案驳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在诉争合同《余热发电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EMC)》第27条,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但是该条约定的仲裁机构“福建省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属于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故涉案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本案诉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所以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受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三金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州市,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有关本案仲裁管辖约定排除法院诉讼管辖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三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一龙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广强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