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行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云银与黄兴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云银,黄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490号申请人林云银,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黄兴宏,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林云银与被执行人黄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兴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云银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36元,公告费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兴宏所有的坐落于闽清县的房屋一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均无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宜湘代理审判员 刘赞强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