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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建宁与张学钢、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宁,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张学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申字第13号申请再审人王建宁(一审原告),男,1962年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宇,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一审被告),住所地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号。负责人李作锋,供电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瑾,男,供电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一审被告),住所地本市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学钢(一审被告),男,1958年6月24日生,汉族。申请再审人王建宁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市分公司)、张学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本院)(2013)秦民初字第4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建宁申请再审称:(2013)秦民初字第4827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但申请人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误工费的项目中,其参照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的参照分细行业确有错误,申请人的同行业应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116951元,而不是一审认定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年平均工资63704元。申请人的行业认定可由营业执照、与业务单位的协议、证明等为证。再审申请人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供电公司、人保南京市分公司继续赔偿申请人的误工费差额30635.27元(116951元/年÷365天×210天=67286.88元-63704元/年÷365天×210天=36651.61元),由被申请人供电公司、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承担再审诉讼费。被申请人供电公司提交意见称: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王建宁未提起上诉,各方在秦淮法院已按照判决履行完毕,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判决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应当予以维持。其次,误工费属于保险的赔偿范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可以确定的误工损失,而本案中王建宁从未提供明确的依据证明其误工损失,因此,我们要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王建宁的再审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判决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应当予以维持。根据再审申请人王建宁在原审提交的相关证据,我方认为其不能按照再审请求所要求的数额计算,申请人王建宁没有软件开发的相关资质,因此,我方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王建宁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张学钢:同意供电公司的意见。本院审查查明:申请再审人陈述原审判决在认定误工费的项目确有错误,申请人的同行业应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116951元,而不是一审认定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年平均工资6370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王建宁提供的营业执照证实其开办南京市建邺区拓展电脑经营部,一般经营项目为:电脑及配件、网络产品、五金、建材销售;软件、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维护、排版、图文制作。其次,王建宁申请主张误工费提供了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协议及各个单位出具的证明,与原审证据相一致;在申请再审时出具了相关单位的证人证言以及在原证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写了王建宁从事的工作业务范围。王建宁所提供以其本人或者拓展电脑经营部名义(作为甲方)分别与作为乙方的南京源创包装设计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邓府巷印刷装订社、文杰彩印制作中心、南京光大人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教育学院印刷厂、核工业南京华宁彩印厂协议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负责乙方的电脑、外设、软件、网络及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及技术指导,维护费:2000元/月。响应时间在2小时内,如甲方违约,乙方将扣除相应费用。在履行协议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中各单位给付的维护费依次为:2000元/月、1000元/月、1500元/月、2000元/月、2000元/月、2000元/月;其中,与南京邓府巷印刷装订社、文杰彩印制作中心的协议中不包括“网络”项目。协议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的书面凭证,本案中的各份协议并没有具体约定王建宁所从事的业务范围,亦不能证实王建宁为每个业务单位具体做了什么项目的服务。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王建宁的误工费参照“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同行业的年平均工资,对其予以赔偿的标准并无不当。因此,申请再审人请求按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116951元计算误工费证据不足,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王建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盛 冰审判员 刘 慧审判员 杨春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颖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