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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城区向群机械厂与祝杰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市云城区向群机械厂,祝杰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57-2号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向群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城北机械城,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曾永成,厂长。委托代理人何成亮,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晶晶,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祝杰生,(曾用名:祝伟杰),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系封开县长岗镇同利石材厂业主。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5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向群机械厂向本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祝杰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封开县支行账号为6228461150013705112的人民币存款壹拾壹万元整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祝杰生在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10188600000290601的人民币存款壹拾壹万元整的冻结。审判员  莫湛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