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桂芝与被告沈阳市康安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芝,沈阳市康安科技有限公司,吉明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胡桂芝被告沈阳市康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锦玉被告吉明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芝与被告沈阳市康安科技有限公司、吉明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桂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