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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书先。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罗新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