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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宋朝江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宋朝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银天大厦。负责人:伍演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汉,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婧,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朝江,男,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宋朝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