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奎阁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兰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洁,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福办事处大寨社区。法定代表人金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167元,减半收取15583元,由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张 勤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谢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庭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