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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大庆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大庆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刑执字第219号罪犯高大庆,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5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大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3月27日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4月16日至4月20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以罪犯高大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和生产劳动,曾获监狱奖励为由,建议对罪犯高大庆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大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获监狱嘉奖奖励。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北京市监狱出具的罪犯高大庆的综合材料。(2)罪犯高大庆所写改造总结。(3)北京市监狱对罪犯高大庆的计分考核明细表及评审鉴定表。(4)北京市监狱给罪犯高大庆的奖励通知书。(5)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罪犯高大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高大庆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三六年九月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波审判员  赵英波审判员  张学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