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460号原告万某某,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