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执申字第000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工商银行安庆分行与梁叶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潮龙飞,梁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申字第00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被执行人:潮龙飞,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梁叶,女,1984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安宜公证字第28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潮龙飞、梁叶银行存款55672.2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