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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潘正荣与王付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452-1号申请执行人潘正荣,干部。被执行人王付媛(又名付媛),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曹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付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付媛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付媛41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士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兴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