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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再一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湖南理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湖南龙骧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南理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南龙骧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再一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一审原告、原再审申请人):湖南理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号天都大厦第*幢*****房。法定代表人:吕仁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小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苏立,该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一审被告、原再审被申请人):湖南龙骧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运通街***号*楼。法定代表人:罗辉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德智,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新波,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湖南理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龙骧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2)岳中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理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727号民事裁定,指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岳中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湖南理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湖南理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理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理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210元,减半收取23105元,由湖南理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爱莲审判员  谢丽华审判员  彭春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