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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南宁冠鸿置业有限公司与叶奇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冠鸿置业有限公司,叶奇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49号原告:南宁冠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祖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磊,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冠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奇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冠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冠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另25元退回原告南宁冠鸿置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何莎莎代理审判员  王立兵人民陪审员  潘邦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