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X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136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X,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专科文化,无业,2015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刑诉(2015)号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倩倩、王塞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7日晚17时许,被告人高X在位于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泽支行内取款时,因徐XX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高X遂利用该卡从ATM机内取走现金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X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被告人高X的供述、被害人徐XX的陈述、证人解X的证言、户籍证明信、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发还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17时20分左右,被害人徐XX在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泽支行的ATM机内取款转账后离开,将卡遗忘在ATM机内,被告人高X发现该卡当时是无须输入密码就可以取款的状态,遂先后分五次,每次取3000元,一共取出15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赃款已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高X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高X的供述、被害人徐XX的陈述、证人解X的证言、户籍证明信、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发还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高X当庭自愿认罪,并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案后赃款已经全部返还被害人,且被告人高X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大队调查,被告人高X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佳明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