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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吴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