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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张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张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公司员工。被告张峰,男,汉族,1989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南门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张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张峰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