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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419-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文硕。委托代理人:许炳权。被执行人: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林金培。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无履行义务,共欠2185751.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参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2007)江中法执字第146号案中对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4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