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梁文俊与唐育春、张祖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俊,唐育春,张祖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梁文俊,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唐育春。被执行人:张祖艳,系被告唐育春之妻。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唐育春、张祖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祖艳在天长市天一城市花园拥有25幢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张祖艳拥有的位于天长市天一城市花园25幢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