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亚楠申请执行董志军、樊文利、郝晓平、董志宏、靳永军、周艳萍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楠,董志军,樊文利,郝晓平,董志宏,靳永军,周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82号申请执行人李亚楠,男,被执行人董志军,男,被执行人樊文利,女,被执行人郝晓平,男,被执行人董志宏,女,被执行人靳永军,男,被执行人周艳萍,女,李亚楠申请执行董志军、樊文利、郝晓平、董志宏、靳永军、周艳萍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3)沁证经字第011号公证债权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志军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松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