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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罗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745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吕某,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詹勃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