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婺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婺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占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交纳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占某负担。审判员 俞顺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