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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婺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婺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占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交纳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占某负担。审判员  俞顺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