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少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少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大石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石桥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30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刑诉(2014)第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00222号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佟某以“愿与对方调解,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2015年3月19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营刑二终字第00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曲永利、高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4日晚7时许,被告人佟某酒后驾驶夏利车,沿本市石桥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金桥公安分局路段处,与同向陈某驾驶的夏利车追尾相撞,致佟某、陈某及乘车人张某甲、贾某、李某某、唐某某、谢某、张某乙不同程度受伤。经大石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佟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张某甲、贾某、李某某、唐某某、谢某、张某乙无责任;经大石桥市陆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佟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佟某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佟某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我应该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4日晚7时许,被告人佟某酒后驾驶夏利车,沿本市石桥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金桥公安分局路段处,与同向陈某驾驶的夏利车追尾相撞,致佟某、陈某及乘车人张某甲、贾某、李某某、唐某某、谢某、张某乙不同程度受伤。经大石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佟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张某甲、贾某、李某某、唐某某、谢某、张某乙无责任;经大石桥市陆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佟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7mg/100ml。另查,被告人佟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谢某、唐某某、张某乙人民币各10000元(计4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陈述:2014年2月4日晚上7点多钟,朋友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到原医药公司附近接他送他回家,我驾驶夏利轿车就去接的李某某和他的几位朋友,他们要去金桥,我开车沿着石桥大街从东向西行驶,当行驶金桥分局对面路段,我听见车内有人说要在前面下车,我当时行驶在慢车道,我就打转向,缓慢要驶进非机动车道,这时与我同向的一台轿车,追尾撞到了我车的尾部,撞的我的车出了车道,撞到道边的树上,我被撞受伤了,我从车内出来,先把姓唐的从车内拉出来,后我给我儿子打电话,说我发生了事故,我儿子来事故,我儿子来到现场,找个车,就将我拉回了家,我让我儿子去医院看看,车上的人伤的怎样,我有伤,起不来,等到2月5日,我找���友一起来的大石桥交警大队。夏利车是我自己的,户籍是海城的,没有保险。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张某甲是我弟弟,他是因为交通肇事住院,发生交通肇事是2014年2月4日,地点在石桥大街金桥分局路段。3、证人贾某的证言:因为我和佟某、张某甲是朋友,以前我们仨都在营口嘉晨上过班。2014年2月4日下午3时左右,我和张某甲从营口来到大石桥市,找到了张某丙还有佟某,在一家饭店吃的饭、喝的酒,我喝的是啤酒,他俩喝的是白酒,具体喝多少我记不清了,吃完饭后张某丙走了,我三人又去歌厅唱的歌,又喝的酒,酒喝多了,晚上6、7点钟,不知为什么坐上了佟某的车,张某甲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我坐在后排座,要去什么地方也不知道,后来就发生了交通肇事。(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2月4日晚上,我当天过生日就找我的朋友唐某某一家三口,我们几个人在医药公司处的烧烤店吃的饭。大概晚上7点左右,我给朋友陈某打电话,让他送我去西外环的厂子上班和送唐某某他们回家。陈某驾驶轿车接我们几个上车,我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当车行至金桥方向路段,不知什么原因,有一台轿车从后面撞到我坐车的尾部,我们车内的人都受伤了。后来120到现场,将我们送到医院。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2014年2月4日晚上,朋友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今天过生日,让我们去XX酒店一家烧烤店吃饭,我和女儿还有女婿一起去了。吃晚饭我们三人先走了,快到金桥桥时,陈某驾车来了,让我们三人上车。车开了不一会就发生事故了。3、被害人谢某的陈述:2014年2月4日晚上,我和张某乙还有我母亲去给母亲的朋友李某某过生日,在医药公司附近的烧���店吃的饭。吃完饭后,李某某让他的朋友开车送我们回家,当车行至金桥路段时,有一台白色轿车从我们车的后面撞在我们车的尾部。撞的我们都懵了,当我醒时已在大石桥市陆合医院了。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与谢某的陈述事实基本一致。(三)被告人佟某的供述:2014年2月4日晚上5时左右,我和张某甲、贾某、还有张某丙,先在大宝饭店喝的酒,然后我和张某甲、贾某又去歌厅喝的酒,我和张某甲、贾某回到家,我驾驶我自己的夏利车载乘着张某甲、贾某送他俩回营口市内,沿着石桥大街从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金桥分局路段与一台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来我醒时就在陆合医院了。我喝了白酒半斤多,啤酒不知道多少。我的夏利车是我在海城一个叫孟某的手里购买的。(四)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佟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张某甲等七人无责任。(五)大石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头部损失程度属轻伤二级。(六)医疗费收据等证据材料。(七)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甲伤残鉴定等级为:1、颅脑损伤VH(柒)级;2头面部损伤X(拾)级。。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害人陈某、贾某对民事赔偿部分放弃要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被告人佟某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尹 力审判员 李成山审判员 班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师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