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董殿春与普兰店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普行初字第31号原告董殿春。被告普兰店市公安局,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世纪路中段206号。法定代表人林乐毅,系该局局长。原告董殿春请求被告普兰店市公安局依法查处被举报人马东新侵占案件,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马东新是否涉嫌侵占,是被告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侦查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殿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琳审判员 曲跃审判员 曲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