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宾执字第351号郑秀林申请执行廖乃勇人格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林,廖乃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郑��林。被执行人:廖乃勇。本院在执行郑秀林申请执行廖乃勇关于人格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廖乃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2年,被执行人廖乃勇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目前正在服刑,被执行人的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宾民一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文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