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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永丰乡。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孔营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娅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