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苏娟与崔建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娟,崔建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570号原告苏娟。委托代理人杜花容,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建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恒。委托代理人朱振华,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娟、崔建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5元,由原告苏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