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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时代创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太仓威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时代创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太仓威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陈平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时代创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仓威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平雄。原告安徽时代创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威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陈平雄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徽时代创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594,729.77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平雄已主动履行了人民币55万元。目前,本院正对被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平雄名下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